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本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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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7日
市本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财税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产业提速发展,提升产业整体实力的资金。
第三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税贡献原则。突出产业项目的投资强度、经济效益和对本地财税贡献度。
(二)自主创新原则。项目企业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创新体系,产品、技术具有市场竞争力。
(三)转型升级原则。项目有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整体实力,向低消耗、低排放、集约型、高端化转型升级。
(四)扩大就业原则。项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强,能扩大和带动本地就业。
(五)支持企业上市原则。对实体企业成功上市融资,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审定。
市行业主管部门为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按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参与提出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市产业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产业项目进行调研认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市产业引导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加强市产业引导资金延伸审计,每年抽取20-30%的支持项目进行审计,做到科学评估,注重实效。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六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是扶持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动企业上市和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是培育壮大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电子商务、科技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会展经济、实业地产、健康养老养生、现代庄园等服务性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发展优势传统产业,主要是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扶持有色、化工、建材、锻铸造、宝石、食品等行业的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
(四)发展现代农业,主要是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庄园经济、星级休闲农业发展等。
(五)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支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旅游产业(含旅游产品开发)及其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公益性公共文化活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文化创作与生产等文化事业项目。
第七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向市城区产业项目倾斜,80%左右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市本级和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北湖区、苏仙区重点产业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支出预算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市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财力等情况可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抓“早”、抓“大”、抓“细”、抓“严”要求,60%以上的资金集中用于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主要以奖励、贷款贴息、政策补贴、股权投资等方式对企业予以扶持,扶持资金不能用于主管部门的经费支出和奖励个人。资金安排实行与企业主营业务利润、项目投资、项目进度、项目评估绩效和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第九条 奖励。主要用于:
(一)达到建设进度要求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项目竣工投产后主营业务利润达到一定额度的重点项目;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市长质量奖、省市名牌奖、企业上市奖等有关奖励项目,按照相关奖励细则执行。
第十条 补助。主要用于:
(一)带动性较强的行业龙头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设备引进;
(三)标准厂房建设,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包括文件政策兑现、风险补偿金提取、重大活动经费等。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贴息。对达到支持要求的重点项目,按照实际发生银行贷款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用于产业基金的政府投入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单个项目支持额度超过200万元的,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五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排序、滚动开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项目库。
第十四条 申报市产业引导资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项目申请单位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对本市有财税贡献;
(三)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产业转型发展规划、产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市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一致;
(六)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不得同时申请多类市产业引导资金;
(七)符合市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市产业引导资金须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息单;
(五)前期类项目,还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六)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申报按照公开申报、专家评审、市委市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部门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申报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二)市产业引导资金按行业分成若干专项,主要包含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旅游、科技、文化、现代服务业等6大类。项目申报单位须每年3月底前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本级申报企业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四)县市区申报企业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出具项目初审结果,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五)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申报企业直接向园区提交申报材料,由园区负责出具项目初审结果,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审核、分配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审核程序:
(一)市产业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择优列入产业发展项目库。
(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产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从项目库中筛选出拟支持项目,于每年4月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计划,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出具审核评估结果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三)各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经分管市领导审批通过后(分管市领导可掌握各市产业引导资金20%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用于解决行业一般性问题),交由市财政部门汇总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部门对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拟支持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郴州日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每年重点选取1-2个市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市产业引导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绩效评价与应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或挪用市产业引导资金,不得擅自拆分项目、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改变市产业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项目申报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将核减、停拨或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规定取消其市产业引导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在审核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取消其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渎职、玩忽职守等造成产业引导资金流失的,责成业务主管部门追回流失资金,并视情况调减产业引导资金规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产业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
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产业引导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对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制度。支持项目完成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重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部门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市产业引导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根据项目绩效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该专项产业引导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1〕38号)同时废止。